
一、案例分析
A公司是金属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成立。会计小薇毕业后一直在A公司财务部门工作,负责增值税申报和发票领购业务。今年5月,公司临时安排她接手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由于第一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加上申报期限将至,小明紧赶慢赶,加班加点,终于做完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申报后没几天,小明却突然接到了税务局的来电,告知她企业所得税申报可能存在风险……
明明自己已经再三核对,怎么还会出现问题?小明带着一肚子疑问赶紧来到税务局。原来,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税金及附加”一栏数据异常,触发了税收风险预警。小明对此十分不解:“这一栏的数据我是按照公司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来填的,而且逐一核对了每个税种、每条税款记录,怎么还会有错?”
税务人员告诉小明:“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确实可以据实做税前扣除,但按照政策规定,能进行税前扣除的税金不含企业所得税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所以应该减去这部分税额。”小明看了税务人员给她提供的文件,意识到自己对税金及附加的扣除范围理解有误,当即修改了申报表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小明表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定较多,自己想当然地理解了‘税金’的概念,没有按政策规定填写扣除数。今后自己要好好学习税法,做到准确申报。感谢税务人员的及时提醒和耐心辅导,及时地纠正了我的申报错误!”
二、风险提示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税金及附加”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三、相关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知识补充点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